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8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853號原告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補償費,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外,尚應補繳新臺幣7,7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6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7年6月20日
書記官楊宗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