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61號原告 謝益准 訴訟代理人 蔡慶文 律師上原告與被告協一遊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53,92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崇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2月23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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