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46號原告 黃錫雄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 黃國峯 、國曉華核發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656號),嗣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500,000元,應繳裁判費55,45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54,9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2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永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23日
書記官趙振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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