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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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分配土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60號原告 黃政乾 原告 詹德宏 上當事人與被告臺中市政府間因分配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
一、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
二、起訴狀未載被告之法定代理人,請一併補正。
三、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2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清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23日
書記官顏督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