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1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偉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龔英俊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所提上訴狀內容載明求為廢棄原判決,並改判決駁回被上訴人全部請求,應係就原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不服而提起上訴,是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5,1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冠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1日
書記官黃善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