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714號
原 告 林育群
上列原告與被告延碩系統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家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