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簡附民字第339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339號

原告簡裔紘

被告 褚震霆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114年度簡字第119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1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洪瑞隆

法官黃奕翔

法官劉育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俊毅

中華民國114年7月2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