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680號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680號

原告 王天陽

被告 黃蕙君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基金簡字第35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符合前述規定,應將之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石蕙慈

                 法 官 李辛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品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