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婚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婚字第58號
109年家救字第12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廖宜庭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離婚及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程序及訴訟救助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按離婚之訴,夫或妻於判決確定前死亡者,關於本案視為訴訟終結,家事事件法第59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於離婚程序進行中,即民國109年3月14日死亡,有戶役政連結系統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足參,參酌前揭說明,視為訴訟終結,裁定本案及訴訟救助程序終結。
二、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書記官邱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