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6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685號債權人岱鴻科技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志明 債務人泉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元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拾貳萬伍仟零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聲請人聲請自到期日即民國(下同)109年3月5日為利息起算日,但係於109年3月12日始提示票據行使票據權利,則本票之利息請求即應自提示日起算,故此部分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書記官江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