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0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007號原告 吳孟樺 上列原告與被告泛太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1月12日
書記官朱亮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