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重更(一)字第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上重更(一)字第五三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上訴人即被告乙○○上訴人即被告 陳熙商 右列被告因懲治盜匪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乙○○、陳熙商均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一日起延長羈押期間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乙○○、陳熙商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均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一日實施羈押,至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日羈押期間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一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