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重訴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等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重訴字第二八號
被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盜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六四一八、七0七八號)、及移送併案審理(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七九七九號、一三八二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乙○○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年四月七日起,均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盜匪案件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年二月七日起第三次延長羈押二月,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四月七日起,第四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楊照男
法官王詠寰法官陳炳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賴淑真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