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5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5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除字第1596號聲請人三鎰紙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5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二關於票面金額之記載「捌萬玖仟貳佰伍拾元」,應更正為「捌仟玖佰貳拾伍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6月2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詹文馨
法官呂淑玲法官林晏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6月23日
法院書記官高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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