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40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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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4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40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陸年貳月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其涉犯竊盜及攜帶兇器竊盜罪之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5年11月10日執行羈押,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2月10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24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黃雅君
法官吳佳薇法官李明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穗筠中華民國96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