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321號聲請人 謝易佐 相對人 曾季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曾季淇間請求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3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3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按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票據法第1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20條1項第6款規定,發票年、月、日為本票應記載事項。故本票上如未記載發票年、月、日,或記載不清難以辨識發票日期者,其本票當然無效,最高法院90年台抗字第37號判例足資參照。本件聲請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二紙,均未載發票日,依上開之說明,屬無效票,故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本票附表:108年度司票字第321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票據號碼│備考││││(新臺幣)││││├──┼──────┼───────┼──────┼─────┼──┤│001│未載│20,000元│108年1月31日│WG0000000│駁回│├──┼──────┼───────┼──────┼─────┼──┤│002│未載│20,000元│108年2月28日│WG0000000│駁回│├──┼──────┼───────┼──────┼─────┼──┤│003│未載│20,000元│108年3月31日│WG0000000│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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