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9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易字第965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丙○○甲○○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50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壹、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貳、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參、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丙○○於民國〔下同〕九十三年十二月三日涉嫌傷害案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於同日涉嫌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等均係觸犯刑法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普通傷害之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乙○○撤回其告訴〔參見本院九十四年九月十九日準備程序筆錄及卷附撤回告訴狀〕。揆諸首開說明,應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肆、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9月2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鄭水銓
法官廖怡貞法官陳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兆嘉中華民國94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