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44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4447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務人 胡佑 債務人 胡辰 債務人 胡家瑜 債務人 胡馨云 債務人 胡秋圓
一、債務人胡佑、胡辰、胡家瑜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劉立漢 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胡馨云、胡秋圓連帶給付債權人新臺幣參萬參仟貳佰參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於繼承被繼承人劉立漢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胡馨云、胡秋圓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33,231元│106年12月1日起至│1.15%│107年1月1日起至│週年利率0.115%││││107年7月3日止││107年7月3日止││││├──────────┼──────┼──────────┼──────────────┤│││107年7月4日起至│2.15%│107年7月4日起至│週年利率0.43%││││清償日止││清償日止││└─┴─────────┴──────────┴──────┴──────────┴──────────────┘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
書記官王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