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220號原告 呂禹澄 上列原告與被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8,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原告起訴狀當事人欄所列被告與事實理由欄所列被告不一致,此部分是否有誤?如是,請具狀更正之。
中華民國109年8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09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