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219號原告東站雙城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翁幸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宣慧 等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65元(計算式:1,155+2,310=3,465),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至原告另請求被告給付違約金,屬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
二、被告李宣慧、 陳麗芬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正本。
中華民國109年8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智揚中華民國109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