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117號聲請人 蔡政誠 上列聲請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聲請人聲請調解狀僅稱相對人為「本院109年度少調字第10
5號除 劉家妤陳曉雯 已達成和解外之其餘5位少年及其法定代理人」,並未具體表明係以何人為相對人,致無法明瞭其欲聲請調解之對象為何人。請聲請人補正全體相對人之姓名、住居所及本件請求損害賠償之請求權基礎為何。
二、調解聲明之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即聲請人欲請求何人給付何金額)。中華民國109年8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智揚中華民國109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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