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4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44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4445號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務人 汪偉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壹仟壹佰玖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9,872元│107年10月4日起至│15%│107年10月19日起至│延滯第1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下││1││清償日止││清償日止│同)300元,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付400元,延滯第3個月者每月加│││││││計付500元,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計算為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
書記官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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