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5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1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153號聲請人花旗汽車實業社法定代理人花聯發代理人 花郁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1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8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
民事庭法官王姿婷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
書記官翁美珠┌───────────────────────────────────────────────┐│支票附表:109年度除字第153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花旗汽車實業社│合作金庫商銀│108年9月30日│202,400元│UO0000000││││花聯發│伸港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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