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29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91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思吟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1年度執聲付字第9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思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思吟因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經本院95年度上重訴字第5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40萬元確定,於民國95年12月2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8月3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8月31日法授矯字第10101151
61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10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蔡新毅
法官王美玲法官郭惠玲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蘇信瑋中華民國101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