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上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重上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上字第271號上訴人 高輝雄 ( 高如揚 之承 .
李高月嬌 ( 高如揚之 . 陳高森枝 (高如揚之. 高青山 ( 高如揚之承 . 高清標 (高如揚之承. 高鍇欣 (高如揚之承.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洪貴叁 律師
陳俊文 律師被上訴人 楊明興 訴訟代理人 陳明正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土地所有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李高月嬌、陳高森枝、高青山、高清標為上訴人高如揚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者,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高如揚於民國(下同)101年7月1日死亡(配偶高陳花已於94年3月2日死亡),子女高輝雄、李高月嬌、陳高森枝、高青山、高清標、高鍇欣為其繼承人等情,有死亡證明書、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3至63頁),揆諸首揭規定,應由繼承人承受訴訟,惟除高輝雄、高鍇欣已聲明承受外,其餘繼承人迄未聲明承受或拒絕聲明承受(見本院卷第75、92頁背面),本院爰依職權以裁定命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10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梁玉芬
法官周祖民法官黃雯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1年9月11日
書記官秦慧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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