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6557號民事和解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和解筆錄113年度訴字第6557號原告 邢皓霆
被告 汪昊新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訴字第6557號損害賠償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26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27法庭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官李家慧書記官鍾雯芳通譯陳品瑞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邢皓霆、被告汪昊新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汪昊新當庭向原告致歉,並同意於114年2月27日前給付原告新台幣1萬5千元。
二、原告願於民國114年2月27日前撤回於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偵字第37235號對被告汪昊新所提出妨害名譽之刑事告訴。
三、兩造倘有一方違反上開約定,未予履行,願賠償對方違約金新台幣3萬元
四、兩造其餘請求拋棄。
五、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以上筆錄經依聲請當庭向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始簽名如后。
原告邢皓霆
被告汪昊新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書記官鍾雯芳
法官李家慧中華民國113年12月26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6日
書記官鍾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