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8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8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81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20號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5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壹月。
理由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瑪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玉秀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附表┌───────┬────────┬─────────┬─────────┬────────┐│編號│1│2│3│4│├───────┼────────┼─────────┼─────────┼────────┤│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本院97年度訴字第1614號)│├───────┼────────┬─────────┬─────────┬────────┤│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0條第2項│第10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犯罪日期│96年12月24日│96年12月26日│96年12月24日│96年12月26日│││││││││││││├───┬───┼────────┼─────────┼─────────┼────────┤│偵│機關│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及├───┼────────┼─────────┼─────────┼────────┤│查│年│97│97│97│97││案├───┼────────┼─────────┼─────────┼────────┤│年│字│毒偵│毒偵│毒偵│毒偵││號├───┼────────┼─────────┼─────────┼────────┤│度│號│4738、4739│4738、4739│4738、4739│4738、4739│├───┼───┼────────┼─────────┼─────────┼────────┤││法院│台南地方法院│台南地方法院│台南地方法院│台南地方法院││││││││││││││││├─┬─┼────────┼─────────┼─────────┼────────┤│最││年│97│97│97│97│││案├─┼────────┼─────────┼─────────┼────────┤│後││字│訴│訴│訴│訴│││號├─┼────────┼─────────┼─────────┼────────┤│事││號│1614│1614│1614│1614││├─┼─┼────────┼─────────┼─────────┼────────┤│實│判│年│97│97│97│97│││決├─┼────────┼─────────┼─────────┼────────┤│審│日│月│10│10│10│10│││期├─┼────────┼─────────┼─────────┼────────┤│││日│28│28│28│28│├───┼─┴─┼────────┼─────────┼─────────┼────────┤││法院│台南地方法院│台南地方法院│台南地方法院│台南地方法院│││││││││├─┬─┼────────┼─────────┼─────────┼────────┤│││年│97│97│97│97││確│案├─┼────────┼─────────┼─────────┼────────┤│││字│訴│訴│訴│訴││定│號├─┼────────┼─────────┼─────────┼────────┤│││號│1614│1614│1614│1614││日├─┼─┼────────┼─────────┼─────────┼────────┤││確│年│97│97│97│97││期│定├─┼────────┼─────────┼─────────┼────────┤││日│月│12│12│12│12│││期├─┼────────┼─────────┼─────────┼────────┤│││日│1│1│1│1│└───┴─┴─┴────────┴─────────┴─────────┴────────┘┌───────┬────────┬─────────┐│編號│5│6│├───────┼────────┼─────────┤│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7月││├────────┴─────────┤││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本院97年度訴字第1801號)│├───────┼────────┬─────────┤│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第10條第1項│10條第2項│││││├───────┼────────┼─────────┤│犯罪日期│97年3月12日上午9│97年3月12日上午9│││時40分許往前回溯│時40分許往前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96小時內之某時│├───┬───┼────────┼─────────┤│偵│機關│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檢察署│察署│││││││及├───┼────────┼─────────┤│查│年│97│97││案├───┼────────┼─────────┤│年│字│毒偵│毒偵││號├───┼────────┼─────────┤│度│號│2587│2587│├───┼───┼────────┼─────────┤││法院│台南地方法院│台南地方法院││││││││││││├─┬─┼────────┼─────────┤│最││年│97│97│││案├─┼────────┼─────────┤│後││字│訴│訴│││號├─┼────────┼─────────┤│事││號│1801│1801││├─┼─┼────────┼─────────┤│實│判│年│97│97│││決├─┼────────┼─────────┤│審│日│月│12│12│││期├─┼────────┼─────────┤│││日│30│30│├───┼─┴─┼────────┼─────────┤││法院│台南地方法院│台南地方法院││││││││││││├─┬─┼────────┼─────────┤│││年│97│97││確│案├─┼────────┼─────────┤│││字│訴│訴││定│號├─┼────────┼─────────┤│││號│1801│1801││日├─┼─┼────────┼─────────┤││確│年│98│98││期│定├─┼────────┼─────────┤││日│月│1│1│││期├─┼────────┼─────────┤│││日│1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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