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1年度鳳補字第112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鳳補字第112號

原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原告因請求清償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 李輝雄 發支付命令

,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

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2,928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

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

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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