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1年度岡補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岡補字第54號
原   告  陳金生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石健成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00,000元,
  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陳昭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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