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小字第2301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桃小字第2301號

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林家宇

被告 劉清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玖仟壹佰柒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肆仟玖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

書記官陳家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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