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交上易字第3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交上易字第3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交上易字第327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閔喜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9月8日第一審判決(110年度交易字第4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之民國110年11月17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許永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彭威翔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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