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易字第5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上易字第5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上易字第504號上訴人即被告 賴詩翰 選任辯護人 李岳洋 律師
洪維駿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黃胤庭 選任辯護人 李岳明 律師
參與人易冠開發有限公司(已登記解散)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王皓泰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165號,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潘翠雪
法官俞秀美法官陳俞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政庭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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