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勞上易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上易字第87號上訴人榮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麗生 訴訟代理人 黃啟逢 律師
宋立民 律師被上訴人 黃秋琴 訴訟代理人 高靖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17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四項關於「第一審、第二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被上訴人負擔百分之二十,餘由上訴人負擔。
」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一審、第二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上訴人負擔百分之二十,餘由被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黃雯惠
法官趙伯雄法官賴秀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7日
書記官林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