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2901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2901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楊尤雅

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193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尤雅過失犯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之輸入動物用禁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暨證據,均引用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楊尤雅所為,係犯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33條第3項、第1項之過失輸入動物用禁藥罪及同法第35條第3項、第1項之過失販賣動物用禁藥罪。被告所犯過失輸入動物用禁藥罪、過失販賣動物用禁藥罪之過程中,多係在同一事實歷程下所為,空間緊密,二行為之著手、實施及目的性具有局部重疊之同一性,應評價為一行為,論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較重之過失輸入動物用禁藥罪處斷。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本應注意動物用藥品,未經核准不得擅自輸入、販賣,且依其智識及經驗,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及此,未經許可擅自輸入、販賣動物用藥品,所為實非可取;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並考量被告前有犯罪之前科紀錄(依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作為量刑參考),有被告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可參;復衡諸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品行與智識程度、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犯罪所生之損害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又依卷內證據資料,並無積極證據認定被告本案之營利所得,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原則,尚不能認被告因本案犯行而獲有犯罪所得,自無從就其不法所得併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本案採判決精簡原則,僅引述程序法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謝旻霓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林岳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吳玫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33條

製造或輸入動物用偽藥或禁藥者,除有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但書所定情形外,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450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35條

分裝、販賣、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貯藏動物用偽藥或禁藥,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19359號

  被   告 楊尤雅 女 OO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號O樓○OO

            居○○市○○區○○路00號OO樓○O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尤雅本應注意動物用藥品,未經核准不得擅自輸入、販賣,且依其智識及經驗,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及此,即自民國113年5月、6月間起,透過微信向不詳大陸地區賣家下訂購買動物用驅蟲藥,而以此方式自大陸地區輸入上開藥物,並在其位於桃園市○○區○○路00號OO樓之O住處內,以電腦或手機連結網際網路,而在可供不特定人瀏覽之蝦皮拍賣網站上,使用蝦皮帳號「jOOOOOOOOc」刊登販售上開藥品之訊息並陳列藥品照片,並以每瓶新臺幣100元至200元不等之價格,將上開藥品販售給不特定之民眾。

二、案經臺南市動物防疫保護處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楊尤雅於警詢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蝦皮帳號「jOOOOOOOOc」申請人 林守柏 、證人即臺南市動物防疫保護處技士 吳宜柔 於警詢時所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113年12月16日防檢一字第1131863407號函、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3年10月16日蝦皮電商字第OOOOOOOOOOJ號函、蝦皮帳號「jOOOOOOOOc」之會員資料、IP登入及交易紀錄表、蝦皮拍賣網站頁面擷圖翻拍照片及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等件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是被告上開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33條第3項、第1項過失輸入動物用禁藥、同法第35條第3項、第1項過失販賣動物用禁藥等罪嫌。被告既係基於販賣之目的而輸入上述藥品,是其犯罪目的單一,被告所涉過失輸入及過失販賣動物用禁藥等罪嫌間仍有部分合致,故就此情形應認屬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嫌,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過失輸入動物用禁藥罪嫌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8  日

               檢 察 官 謝 旻 霓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書 記 官 張 育 滋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33條第1項

製造或輸入動物用偽藥或禁藥者,除有第5條第1項第2款

但書所定情形外,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450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

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1項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

幣50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33條第3項

製造或輸入動物用偽藥或禁藥者,除有第5條第1項第2款

但書所定情形外,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450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

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1項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

幣50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35條第1項

分裝、販賣、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貯藏

動物用偽藥或禁藥,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

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1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

幣30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35條第3項

分裝、販賣、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貯藏

動物用偽藥或禁藥,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

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1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

幣30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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