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9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956號聲請人即被告 李崑志 上列聲請人因竊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本件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之事實及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即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於民國100年6月23日執行羈押在案。茲查被告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並有多次竊盜犯行,亦有反覆實施之虞,且經本院徵詢檢察官意見,檢察官以被告有反覆實施之虞等原羈押原因仍存在,尚有羈押之必要,建請續行羈押等語回覆在卷,有檢察官之函覆意見書1份附卷可參。本院審酌認被告應予羈押之事由及必要性均依然存在,且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意旨其餘內容亦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定情事。綜上所述,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1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游智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育萱中華民國100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