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監宣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監宣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監宣字第114號聲請人 彭梓尼 相對人 彭武助 關係人(即選定監護人)
彭梓尼關係人(即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彭介芃 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所為之裁定原、正本,應均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正本理由欄第三項第五行第17至18字中關於「75年」之記載,應均更正為「95年」。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正本既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均依聲請予以裁定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鄭新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8月17日
書記官許家齡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