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矚訴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貪污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矚訴字第1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錢松林選任辯護人邱正明律師上列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17日所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押票之各聯,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押票之各聯上羈押期間起算日欄「100年8月17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00年7月25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239條之規定,此規定於裁定亦準用之。次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17日所為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押票之各聯,就裁判意旨與卷宗資料從形式上相核,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17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佳穎中華民國100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