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50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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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5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50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宗銘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
100年3月30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陳宗銘係於民國100年4月8日由其同居人 陳慶輝 在新北市○○區○○路○○○號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期間10日加計2日在途期間後,應於100年4月20日前提起上訴,詎被告竟遲至100年4月30日始行上訴,此有被告上訴狀上本院收文戳日期可考。是被告提起本件上訴,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晏如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盈茹中華民國100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