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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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五六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右開被告涉有妨害自由犯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確定,有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九九0號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依原告之聲請,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曾明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B法院書記官白孝慈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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