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補字第27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27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撤銷買賣行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二七七五號
原告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柏蒼 訴訟代理人 蔡志雄 右原告與被告甲○○、乙○○間撤銷買賣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捌佰陸拾捌萬陸仟叁佰陸拾元(〈262x25000〉+〈967x22680〉+204800=00000000元),折合銀圓玖佰伍拾陸萬貳仟壹佰貳拾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壹拾萬伍仟壹佰捌拾肆元元,折合新臺幣叁拾壹萬伍仟伍佰伍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李悌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日~B書記官洪加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