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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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03號原告 劉基鳳
劉基南 劉基潤 劉基祐 共同訴訟代理人 路春鴻 律師複代理人 葉文海
黃昌仁 被告 劉家宏
劉永成 劉邱玉鍛 劉彰祥
劉啟祥 劉慶祥 劉乾祥
劉文豪
劉文傑
劉鳳明
劉東文
劉憶文
劉耀文
劉炎祥
黎聰明 黎聰盛
劉柏巖 兼前一人訴訟代理人劉祥被告 蔡竹梅
劉文廣
劉惠君
劉兆祥
劉基祥
劉以琳
劉惠媚
劉碧霞
劉慶生
劉優美
張國樂
張楹鑫
劉懿祥
劉誠祥
劉曄祥
劉拓
劉鳳亭
劉詩琦
謝金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1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本院109年度補字第1565號(嗣改分為110年度訴字第45號)確認優先承購權存在等事件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9年11月11日裁定命在該確認優先承購權存在等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業經本院調閱本院110年度訴字第45號確認優先承購權存在等事件卷宗查明無誤,並有本院110年度訴字第45號和解筆錄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智揚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