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03號原告 劉基鳳
劉基南 劉基潤 劉基祐 共同訴訟代理人 路春鴻 律師複代理人 葉文海
黃昌仁 被告 劉家宏
劉永成 劉邱玉鍛 劉彰祥
劉啟祥 劉慶祥 劉乾祥
劉文豪
劉文傑
劉鳳明
劉東文
劉憶文
劉耀文
劉炎祥
黎聰明 黎聰盛
劉柏巖 兼前一人訴訟代理人劉祥被告 蔡竹梅
劉文廣
劉惠君
劉兆祥
劉基祥
劉以琳
劉惠媚
劉碧霞
劉慶生
劉優美
張國樂
張楹鑫
劉懿祥
劉誠祥
劉曄祥
劉拓
劉鳳亭
劉詩琦
謝金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1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本院109年度補字第1565號(嗣改分為110年度訴字第45號)確認優先承購權存在等事件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9年11月11日裁定命在該確認優先承購權存在等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業經本院調閱本院110年度訴字第45號確認優先承購權存在等事件卷宗查明無誤,並有本院110年度訴字第45號和解筆錄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智揚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