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12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二九一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五六七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與告訴人乙○○間係夫妻關係,二人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六日二十三時許,在臺北縣板橋市○○路○○巷○號五樓住處,因細故發生口角,詎被告甲○○竟進而持家中電扇毆打告訴人乙○○,致告訴人乙○○受有右頭皮下瘀血、左額皮下瘀血之傷害,因認被告甲○○涉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傷害案件,被告所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具狀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論知。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蔡新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謝麗秋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