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6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訴字第267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韋銘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
102年度偵字第19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如追加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定有明文。再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黃韋銘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即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617號),嗣經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26日判決在案,此有上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而檢察官遲至102年3月13日始為本件追加起訴,此有本院之收文章一份可證,揆諸前開規定,本件之追加起訴自屬違反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2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盧鳳田
法官黃琴媛法官郭瓊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薛雅云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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