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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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52號原告 陳雅州 訴訟代理人 陳奎仁 被告 陳阿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73,000元(2,90
0×555÷3×2=1,073,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6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雯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3月21日
書記官楊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