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52號原告 陳雅州 訴訟代理人 陳奎仁 被告 陳阿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73,000元(2,90
0×555÷3×2=1,073,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6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雯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3月21日
書記官楊建新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