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05號原告 鄭羽婷 訴訟代理人 王炯棻 律師
黃永隆 律師被告 周尚榮
周尚慶 周尚德 周尚文 周秀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本件原抵押權人 周大圍 死亡後,其繼承人原為被告及訴外人 周莊樣 、 周尚賢 ,嗣因訴外人周莊樣、周尚賢亦已死亡,應有再查明訴外人周莊樣、周尚賢之繼承人之必要。爰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盈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21日
書記官黃瓊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