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55號原告 沈龍彬 即 沈江榮 被告 沈金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87,104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6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3月21日
書記官任婉筠附表:
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原告請求移轉登記之臺南市○○區○○段○○○○號土地其中61.2㎡×該土地公告現值32,848元/平方公尺)+(原告請求移轉登記之同段127-1地號土地其中1.506㎡×該土地公告現值51,000元/平方公尺),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