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53號原告 鄭義宗
陳銀來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連進發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8,400元(土地面積乘以公告現值乘以原告之應有部分),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素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3月21日
書記官洪浩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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