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0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045號上訴人 蔣妍婕 (原名 蔣德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勳逸 間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045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拾柒萬貳仟貳佰參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陸仟壹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5日
書記官劉冠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