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4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4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40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周煬霖上列聲請人因竊盜案件,對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1日所為之106年度簡字第2301號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居所地址「貴陽街」之記載,應更正為「長沙街」。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
2條規定,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參照)。
二、本件106年度簡字第2301號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居所地址「長沙街」之記載,均誤繕為「貴陽街」,因其誤寫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依前開說明,自應將誤寫部分更正為「長沙街」。
三、又原判決既未依上開居所地址送達,自應由本院於更正裁定後,將原判決及更正裁定併同重行送達,而本件被告對原判決之上訴期間亦自重行送達時起算,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邱瓊瑩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華瓊中華民國107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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