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家婚聲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贍養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婚聲字第15號聲請人 賴嘉慧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葉省吾 間聲請給付贍養費等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補正事項:
一、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
二、聲請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空白)。中華民國107年7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香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5日
書記官何明芝